第六章纳粹种族与人口政策第一节“纽伦堡法”[1]
纳粹主义以种族理论为基础,其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大力推崇以本族为代表的所谓北欧雅利安人,竭力贬低“低等种族”。在纳粹统治时期,“低等种族”中的最大受害者是犹太人,其次还有吉普赛人和斯拉夫人。
犹太人在德国定居已有一千多年历史,1933年有50。3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76%。在德犹太人的城镇化率比较高,70。7%(35。5万人)的犹太人居住在人口高于10万的较大城市中,仅居住在柏林的就占到约13。然而由于各个城市的人口基数不同,犹太人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却是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为4。71%;柏林位居第二,占3。78%;位于第三的是布雷斯劳,占3。23%。[2]在职业分布方面,犹太人从事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较少,但在其他领域却有较强的体现,如商业和文化业,其中包括艺术自由职业、文化自由职业和知识自由职业。[3]见表6-1、6-2。
表6-11933年德国犹太人的职业分布状况
表6-21933年德国就业者分布状况及犹太人在其中所占比重
资料来源:J。NoakesandG。Pridham,Nazism,1919—1945:ADotaryReader。Vol。2:State,Eyay,1933—39。UyofExeter,1984,pp。522-523。
纳粹当局对犹太人的政策,从反犹,到排犹和屠犹,有一个发展过程。希特勒执政之初,对如何处理犹太人问题,并无一个细致明确的时间表。德国犹太人,不仅由于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涉及国内的经济恢复问题,同时由于其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具有一定的影响,还牵涉到希特勒政权的外交空间问题。
1933年3月,各地的纳粹分子即开始袭击犹太人。3月11日起,布雷斯劳的犹太法官和律师接连遭到冲锋队员的袭击,有些被打得头部血流如注。据美国驻莱比锡领事同年4月5日的报告称:在德累斯顿,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在数周前袭击犹太人祈祷室,中断那里的晚祷仪式,逮捕25名祈祷者;在开姆尼茨(itz),18家犹太人商店,其中包括1家面包店,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打碎玻璃橱窗;5名波兰犹太人在德累斯顿遭逮捕,每人被强迫喝下半升的蓖麻油,还有一些犹太人被强迫剃去胡子,或理出怪发型。[4]
3月下旬,纳粹党内狂热的反犹分子、法兰克尼亚大区领袖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组织了一个行动委员会,负责鼓动民众展开一场抵制犹太人商店、商品、医生和律师的行动。同月28日,纳粹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发布一项包含11点计划的命令,刊登在翌日的《人民观察家报》上。命令规定各地党组织都要组建相应的行动委员会负责抵制行动,力争做到所有德意志人都不到犹太人商店里购物,[5]抵制犹太人的商行、货物、医生和律师。30日,戈培尔向新闻界声明“德国政府决定对犹太商店进行抵制”,宣布4月1日为全国“抵制犹太人活动日”。由此,抵制犹太人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身着制服的冲锋队员站立在犹太商店门口,劝阻民众不要进入。犹太商店橱窗上都被画上大卫六角星,还贴上大幅纸片,上面写着:“德意志人不允许购买犹太人的商品。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犹太人手中的每一个马克都盗自我们的祖国。”在巴登(Baden),纳粹党地区领袖发布一个公告,上面写着:“德国同胞们!避开标有抵制标志的房子!抵制所有的犹太企业!不要在犹太百货商店里购物!不要光顾犹太律师的事务所!避开犹太医生!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加入到集体示威游行中去!”[6]
无奈中的犹太人只得求助于《魏玛宪法》和宪法的维护者——总统,因为《魏玛宪法》的两项条款可以用来维护犹太人的利益。第128条规定:“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并允许其担任公职。”第135条规定:“保证德国境内所有居民的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甚至第109条关于“所有德意志人是平等的”,也可以作有利于犹太人的解释。1933年2月23日,一位名叫弗里达·弗里德曼(FriedaFriedmann)的女士,写信给兴登堡总统,诉说自己的痛苦:“我于1914年订婚,但我的未婚夫1914年阵亡了,我的两个兄弟也分别于1916年和1918年阵亡。还有一个兄弟威利从战场上归来时已经瞎了眼睛……1920年我与一位残疾军人结婚,由于他的残疾,我与他过着极其不幸的生活,我长期以来承担着全家的生活重担。他们都曾获得过为祖国立功的铁十字勋章,然而,现在我们的祖国是如此地对待他们,《犹太人滚出去!》之类的小册子在大街上公开出售,这些小册子宣传要屠杀犹太人和对犹太人采取暴力行动。我们是犹太人,我们对祖国已经尽了我们应尽的所有义务。总统阁下,想想犹太人对祖国做出的贡献,难道不应该设法采取一些补救性措施吗?当犹太人占德国6000万人口中不过1%的时候,这种‘仇犹’究竟是勇敢的行为还是卑鄙的行为呢?”犹太人的相关团体也向兴登堡总统呈递了要求善待犹太老兵的请求。总统办公室接待了弗里达·弗里德曼,国务秘书奥托·迈斯纳向她表示,总统先生已经对这个家庭痛苦的战争遭遇给予了关心,并强烈反对那些针对犹太国民的不法行为,同时就此事向她致歉。弗里达的信件同时也呈送给希特勒,但后者在信件页边空白处写道:“这位女士的申诉是一个骗局!”[7]与此同时,德国纳粹分子抵制犹太商店的消息传到国外,引发了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波兰对德国进口商品的抵制运动,纳粹分子竟然因果倒置,将外国抵制运动的组织者说成是犹太人和反德分子,指责他们挑起事端,并声称在德国抵制犹太商品仅仅是针对他们抵制德国商品的一种经济保护手段。[8]
1933年4月7日颁布的《重设公职人员法》,其目的主要是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务员队伍,但是其第三款,即“雅利安条款”,直接将打击矛头指向犹太人。该条款规定,“非雅利安出身的公职人员必须退休”。尽管在兴登堡总统的坚持下,条款中增加了“1914年8月1日以前已经是公职人员者、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者,或者其父亲或儿子在战争中阵亡者除外”的内容,[9]但在同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重设公职人员法的补充法令》中,又废除第一次世界大战参加者可以保留国家公职的规定。此外,一系列补充性的条例相继出台,矛头指向担任其他市政公职的犹太人,如:担当评估员、陪审员、商业仲裁人者(4月7日),担当负责专利事务的律师(4月22日),担当政府金融机构陪审员者(4月22日),担当牙医和牙齿技师者(6月2日)。[10]由此,不少犹太人失去了工作岗位。据统计,717名非雅利安法官和公诉人中,336人(47%)被免职,1418名犹太律师离岗。[11]在慕尼黑,犹太医生只允许给犹太人治病,并特别规定“犹太医生只允许解剖犹太人的尸体”。[12]各级学校则以“防止过度拥挤”为由,排斥犹太人入学(详见本书第五章)。
1933年9月底至10月初,当局推出了三项打击犹太人的举措。9月28日,禁止政府部门雇用非雅利安人和与他们通婚者。同日,以德国文化总会成立为契机,再加上同年10月4日颁布的《编辑法》,把犹太人排除出文化界和新闻业。
1935年年中,纳粹当局内部开始讨论进一步的反犹措施,以便在同年9月的纽伦堡党代会上公布。这时,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以施特赖歇尔和全国医生领袖格哈尔德·瓦格纳(GerhardWagner,1888—1939)为代表的极端反犹派主张对犹太人采取全面的严厉措施,而沙赫特、勃洛姆贝格等稳健派人物则主张谨慎行事,因为全面排犹不仅会影响经济复兴,也不利于德国的对外形象。这时离“长刀之夜”事件才一年时间,反对冲锋队“激进主义”的惯性还未完全平息。在这种情况下,以内政部官员伯恩哈德·勒森纳(BernhardL?sener,1890—1952)为首的四人专家小组在赶制反犹的《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时,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法,拟制了A、B、C、D四个方案供希特勒挑选,严厉程度逐个下降。希特勒采纳了D方案,但去掉了“此法律仅适用于纯犹太人”的文字,以此留下拟制针对“半犹太人”的补充性法令的空间。就在专家小组呈送四个方案的9月14日午夜,希特勒当即命令他们立即起草另一项法令——《德国公民权法》,于是,疲惫的专家们再次打起精神,用半个小时的时间赶制出法令。翌日凌晨2∶30,希特勒批准该法令。同日,早已等候在纽伦堡的国会成员在这座非首都城市的文化协会大厅举行特别会议,批准刚刚拟成的法令。[13]
《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GesetzzumSchutzdesdeutsBlutesusEhre)[14]以“国会深信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是德意志民族未来生存的关键所在”字样开篇,共包含七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统者通婚,为了规避本法律而在境外登记结婚者,其婚姻亦无效,违禁的犹太人将被处以强制劳动;
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统者发生婚外性关系,违者处以监禁或强制劳动;
犹太人不得雇用45岁以下的女性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统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得使用德国国旗及其所包含的颜色,而只能使用犹太色彩,违者处以1年以下监禁并罚款,或两种处罚取其一;
内政部长将在元首代表的监管下和司法部长的协助下,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
《德国公民权法》(Reichsbürgergesetz)则将犹太人排除出德国公民的范畴,它包含三项条款,其中规定:
德国国民有义务服从于自己的国家,只有拥有德国公民权者才能成为德国国民;
只有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统者,并以自己的行为证明有愿望及能力忠诚地服务于国家与人民者,才能成为德国公民,获得中央政府颁发的公民证书;